项目转化认定
一、什么是项目转化认定
转化项目认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别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 为什么要进行转化项目认定
目的是大力推动并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速本市科技发明、技术专利等科技成果的商品化,鼓励科技成果的拥有者将高新技术快速转移到产业应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
三、企业进行项目转化认定享受的财政支持政策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两年减半支持。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三年减半支持。对上述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8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20%纳入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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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自2001年起五年内,其当年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所缴纳的房产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财政专项资金全部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
3、对经认定在国家及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内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并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75%征收,城市基础设施
“四源费”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减半征收。高新技术企业用于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新增用地,免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该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四源费”,减半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但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用于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须全额补交减免费用。
四、项目转化认定申报对象
在北京市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单位,不受所有制和技术发源地的限制。
五、申报条件
1、符合《北京市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定义:是指在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研究与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2、2002年1月1日以后的新建项目。
3、项目范畴:
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和新医药产业、光机电一体化产业、新材料产业、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等五大高新技术产业的91类项目。
重大项目的范畴:
网络设备与技术;软件产品;第三代数字移动通信系统;高清晰度数字电视系统;生物工程及新医药;现代中药;现代农业技术;大规模集成电路;新型半导体、膜等新材料;纳米技术及纳米材料;新型电池及清洁燃料车;环保新技术;航空航天技术;先进装备技术。
4、项目实际投资额300万元以上,软件产品5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实际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软件产品500万元以上。
六、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实施所应具备的固定资产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新药证书或临床试验批准文件,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测试报告等相关材料;
5、列入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计划证明。
七 、申报及确认程序
申报时间: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内全年受理。
申报受理、审查:向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领取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填写后,一式5份报送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将评审意见报市认定小组审批,从受理到审批在15个工作日完成,并通知申报单位。
八 、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办理
申请时间:每年5月底前;
申请受理: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直接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提交上年度完税税票及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全年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税票复印件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全部收入、转化项目收入,当年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固定资产原值、企业应税固定资产原值,年终财务决算;
办理:由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整理后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确认,并于7月中旬前将企业应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数额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7月底前将专项资金拨到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转拨手续。